审理经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21时许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黄*到江苏省沭阳县黄仓村大队部前东西排水渠内,采用矿灯照射、网兜猎捕的方法非法捕捉野生青蛙计16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另查明,2015年6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黄*在沭阳县黄仓村大队部前东西排水渠内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处扣押所猎捕青蛙160只及铁丝筐、网兜、矿灯各一个。其中所扣押的青蛙已由公安机关放生。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黄*的供述,放生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猎捕青蛙被放生,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已缴纳)。
没收所扣押作案工具矿灯、网兜、铁丝筐各一个。
(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将所扣押工具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丁立
书记员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