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库管理站诉被告陶**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库管理站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住所地:望奎县先锋镇白四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站长。
被告陶**,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国良
书记员王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