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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库管理站与陶**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库管理站诉被告陶**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库管理站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1221民初275号
  • 法院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住所地:望奎县先锋镇白四村西。

  •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站长。

  • 被告陶**,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国良

  • 书记员王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