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法库**区管理所与被告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区管理所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刘*,系灌区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凌宇,男。
被告李**,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邸俊杰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