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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法库**区管理所与李*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法库**区管理所与被告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区管理所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法民大初字第328号
  •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刘*,系灌区管理所所长。

  • 委托代理人王凌宇,男。

  • 被告李**,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邸俊杰

  •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