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沈阳分行诉被告于文*、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9,186.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原告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于文*、孙**银行存款人民币49,186.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平安**限公司沈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陶**,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静、代苏宁,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
被告:孙*,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关家村364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景怡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