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平安银**沈阳分行与于文*、孙*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沈阳分行诉被告于文*、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9,186.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原告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于文*、孙**银行存款人民币49,186.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辽0102民初01463号
  •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平安**限公司沈阳分行.

  • 法定代表人陶**,系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马静、代苏宁,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于**。

  • 被告:孙*,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关家村364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景怡

  •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