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鄄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鄄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黄**,市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佰旺
代理审判员朱晨曦
代理审判员吴慧星
书记员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