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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鄄城**有限公司与宋**、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鄄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17民终330号
  • 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农民。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鄄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杜**,该公司董事长。

  • 原审被告:黄**,市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佰旺

  • 代理审判员朱晨曦

  • 代理审判员吴慧星

  • 书记员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