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黟县**有限公司(简称黟**商行,下同)诉被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黟**商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徽黟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闯堂,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新业
书记员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