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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黟县**有限公司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黟县**有限公司(简称黟**商行,下同)诉被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黟**商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1023民初62号
  •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徽黟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闯堂,该公司员工。

  • 被告:江**,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汪新业

  • 书记员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