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居民。
被告:徐**,居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马志伟
书记员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