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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卢*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申请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本院(2015)浔执字第184号案件已经拍卖卢*、陆*英名下共有的房地产一幢,本案得到受偿金额为23335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浔执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浔执字第1726号
  •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陈**(又名陈**)。

  • 申请执行人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满芝

  • 审判员杨礼添

  • 代理审判员薛寒非

  • 书记员覃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