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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融水县支行与陆**、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存储银行与被执行人蒋**、陆**、覃**、韦香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陆**、覃**、韦香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7886.47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蒋**、陆**、覃**、韦香团无土地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陆**有商铺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融水执字第274号
  •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1号。

  • 被执行人陆**。

  • 被执行人蒋**。

  • 被执行人人韦香团。

  • 被执行人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国社

  • 审判员龙江

  • 审判员廖彦松

  • 书记员梁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