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魏*行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农民。
被告魏成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鹤
书记员闫学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