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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魏成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魏*行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威民一初字第1623号
  •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农民。

  • 被告魏成行。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鹤

  • 书记员闫学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