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凌**,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问银
书记员朱红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