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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881民初7号
  •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 被告:凌**,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问银

  • 书记员朱红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