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小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3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永胜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永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
委托代理人牟玉峰,山东滨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现文
审判员王琳
代理审判员刘洋
书记员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