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纪**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小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3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16民终21号
  • 法院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永胜东街3号。

  •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谢永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

  • 委托代理人牟玉峰,山东滨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现文

  • 审判员王琳

  • 代理审判员刘洋

  • 书记员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