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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苏庆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2727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1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红法执字第434号
  •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 被执行人:苏**,男,19854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洪庆

  • 审判员:刘丽萍

  • 审判员:李智勇

  • 书记员:李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