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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奚**、中国人民财**主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奚**、中国人民财**主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3民初797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

  • 委托代理人侯辕轩,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奚**。

  • 被告中国人民财**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西公主岭大街1802号。

  • 被告中国人民财**市铁西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乐群委铁路公寓楼。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玉江

  • 书记员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