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奚**、中国人民财**主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侯辕轩,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
被告中国人民财**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西公主岭大街180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市铁西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乐群委铁路公寓楼。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玉江
书记员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