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被告王**,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负责人张**,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占友
书记员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