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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内0721民初366号
  •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 被告王**,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 负责人张**,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占友

  • 书记员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