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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恺丰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司恺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19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执字第1940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有限公司恺丰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一层01单元。

  • 代表人高*,行长。

  •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丽君

  • 代理审判员乔伟

  • 代理审判员王嬿

  • 书记员周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