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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与侯**承包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申请人侯**土地承包纠纷,经马兰屯镇司法所调解,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李**与申请人侯**经马兰屯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2014年5月3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乙方(侯**)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土地返还给甲方(李方全),如遇下雨天气,合理顺延交付土地时间,并于2015年10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甲方土地承包金1985.5元;

三、如乙方未能支付上述租金,甲方收割承包土地内的农作物用于抵偿租金,乙方自愿放弃收获农作物的前期投入;

四、乙方将承包土地租金交纳后,乙方收获该秋季作物,甲方不得损害乙方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与申请人侯**于2015年9月25日经马兰屯镇司法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调确字第326号
  •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承包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

  • 委托代理人武保方、施广勇,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人侯**。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锋

  • 书记员马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