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金隅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宏**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其在南京市高淳区注册登记,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秦淮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金**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宏**司虽在南京市高淳区注册登记,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秦淮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原告王**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12层E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金*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路188号烽火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忠强
书记员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