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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金隅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宏**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其在南京市高淳区注册登记,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秦淮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金**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宏**司虽在南京市高淳区注册登记,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秦淮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原告王**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高民初字第2482号
  •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

  • 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12层E单位。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 被告金*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路188号烽火大厦A座7楼。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忠强

  • 书记员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