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姚*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6547.2元合计66547.2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周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姚**第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姚安县栋川镇。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姚安县栋川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清明
审判员徐国江
审判员林鹏
书记员李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