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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等与刘**、翁**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诉被告刘**、翁**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黄**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黄**以无法找寻两被告,为节约诉讼成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撤回起诉。

本案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民初字第1319号
  •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

  • 原告黄**。

  • 委托代理人李福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成年。

  • 被告翁**,成年,(系刘**配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忠杭

  • 书记员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