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诉被告刘**、翁**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黄**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黄**以无法找寻两被告,为节约诉讼成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撤回起诉。
本案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
原告黄**。
委托代理人李福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年。
被告翁**,成年,(系刘**配偶)。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忠杭
书记员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