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华。
委托代理人王元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
委托代理人姜孔波。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大海
代理审判员蒋涛
代理审判员侯善斌
书记员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