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林**与王**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威民一终字第1048号
  • 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华。

  • 委托代理人王元平。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

  • 委托代理人姜孔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大海

  • 代理审判员蒋涛

  • 代理审判员侯善斌

  • 书记员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