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王**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苏**。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利冬
书记员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