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苏**与被告王**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王**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民初字第1879号
  •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资金返还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苏**。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利冬

  • 书记员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