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等十六人与被告杨**、蒋**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等十六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等十六人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
原告王**。
原告杨**。
原告杨**。
原告童**。
原告杨**。
原告王**。
原告罗**。
原告罗**。
原告龚**。
原告罗**。
原告杨**。
原告杨*从。
原告杨**。
原告杨**。
原告杨**。
被告杨**。
被告蒋**。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利冬
书记员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