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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与张力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周**与被执行人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05)东*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周*、周**及周**(已故)各项损失217829元,负担诉讼费8666元。因被执行人张**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尚有判决书确认的赔偿款及应负担诉讼费171495元未履行,本院于2010年3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二0一0年八月十日作出(2010)东执字第10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周*、周**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东执恢字第146-1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在中**银行日照东**行的银行存款10900元;(2015)东执恢字第146-2号执行裁定,扣划了其在中国建**区支行的银行存款8700元,该两笔扣划款已予过付。另依法作出(2015)东执恢字第146-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挂靠经营的鲁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R520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一辆,作出(2015)东执恢字第146-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其在日照**限公司交纳的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缴至日**关的监管车辆担保金10000元,依法作出(2015)东执恢字第146-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在日照**限公司的经营收入150000元。上述司法查控措施实施后,被执行人张**以本案双方已于2007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现正依法审查处理,在此期间,本案暂无法继续实施其他相应的执行措施,可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周*、周**与被执行人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执恢字第146号
  •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周*,居民。

  • 申请执行人周**,居民。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世伟

  • 审判员梁作宝

  • 审判员法乐红

  • 书记员赵吉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