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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修鲁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修鲁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修鲁蒙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岛**民法院作出的(2005)四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0203执恢字第22号
  •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郑**。

  • 被执行人修鲁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叶政

  • 审判员王玉华

  • 审判员赵嵩

  • 书记员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