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山东**机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郓城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山东华龙电焊机厂
被执行人:郓城通**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卫东
审判员渠基刚
审判员董孝增
书记员陈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