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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厂与郓城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山东**机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郓城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嘉执字第741号
  •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山东华龙电焊机厂

  • 被执行人:郓城通**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卫东

  • 审判员渠基刚

  • 审判员董孝增

  • 书记员陈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