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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川民初字第3148号
  •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 被告江**,男,生于1964年3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阳

  • 审判员侯学全

  • 人民陪审员邓莎丽

  • 书记员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