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白**,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0318029322。
委托代理人谢万利,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03071504110014。
被告杨**,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秉会
人民陪审员刘学升
人民陪审员马鹏举
书记员付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