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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隆民初字第2923号
  •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白**,住隆化县。

  • 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0318029322。

  • 委托代理人谢万利,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03071504110014。

  • 被告杨**,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秉会

  • 人民陪审员刘学升

  • 人民陪审员马鹏举

  • 书记员付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