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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芜湖市**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芜湖**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交第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灵民初字第03900号
  •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男,1993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 委托代理人:章超,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 法定代表人:晋入新,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交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南杰,该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松

  • 书记员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