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芜湖**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交第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1993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章超,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晋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南杰,该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松
书记员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