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吕**与被告广**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吕**,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112号金讯大厦四层412房,组织机构代码58953432-X。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容洁艳,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颜福成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