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吕**与广州**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吕**与被告广**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湖民初字第5634号
  •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吕**,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州**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112号金讯大厦四层412房,组织机构代码58953432-X。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容洁艳,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颜福成

  •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