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深圳**技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务工。
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东南侧富源商贸大厦1栋A座1004。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龚卫东
书记员刘信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