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深圳市**技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深圳**技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358号
  •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务工。

  • 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东南侧富源商贸大厦1栋A座1004。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负责人。

  • 被告浙江**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 法定代表人陆**,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龚卫东

  • 书记员刘信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