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军,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菡菲
书记员黄钟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