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北京九**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袁**,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被告北京九**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16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周**。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静
书记员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