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付海涛与被执行人俞*先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俞*先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房屋两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7690.04元及利息,现执行到位15000元,剩余部分暂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汀执字第18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付海涛,男,1994年4月23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俞**,男,1946年3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富荣
审判员刘睿智
审判员邱日鑫
代理书记员刘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