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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镇**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324民初2号
  •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

  • 法定代理人:刘美,女,系原告母亲。

  • 被告:镇**民医院

  • 代表人:刘**,院长职务。

  • 住所地:镇平县建设路4号。

  • 组织机构代码:41922578-6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珂

  • 书记员闫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