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镇**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刘美,女,系原告母亲。
被告:镇**民医院
代表人:刘**,院长职务。
住所地:镇平县建设路4号。
组织机构代码:41922578-6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珂
书记员闫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