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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定陶**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定陶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菏民一终字第728号
  • 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陶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游福起,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建彬,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岳莹,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 委托代理人:崔斌。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树峰

  • 代理审判员张宪明

  • 代理审判员李兴

  • 书记员韩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