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定陶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陶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游福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彬,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莹,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崔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树峰
代理审判员张宪明
代理审判员李兴
书记员韩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