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黔南**设公司、贵定**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以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罗**,男,布依族,2009年4月13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都六乡。
法定代理人罗康礼,男,布依族,1969年8月9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都六乡,系原告父亲。
被告黔南**设公司。
住所:都匀市剑江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公司经理。
被告贵定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贵定县迎宾大道客车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文才
书记员文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