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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黔南**设公司、贵定**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黔南**设公司、贵定**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以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贵民初字第972号
  •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男,布依族,2009年4月13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都六乡。

  • 法定代理人罗康礼,男,布依族,1969年8月9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都六乡,系原告父亲。

  • 被告黔南**设公司。

  • 住所:都匀市剑江中路2号。

  • 法定代表人刘**,公司经理。

  • 被告贵定县交通运输局。

  • 住所:贵定县迎宾大道客车站二楼。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文才

  • 书记员文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