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保山易立日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保山易立日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1344.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山易立日升装饰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主动到本院履行了20000元。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唐**与被执行人保山易立日升装饰工程**公司双方至本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以保山易立日升装饰工程**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云MM599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给唐**来折抵剩下的41344.56元案件标的。现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20000元申请人唐**已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隆*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唐**,男,汉族
被执行人保山易立日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孟黎
审判员李孝
审判员丁云文
书记员蒋宇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