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亮与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月亮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月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月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月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月亮,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凤台县(县医院综合楼)弥香韩衣馆。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华伟
书记员王晓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