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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月亮与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亮与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月亮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月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月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月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38号
  •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租赁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月亮,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

  • 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贺*,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凤台县(县医院综合楼)弥香韩衣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华伟

  • 书记员王晓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