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有限公司诉阮**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阮**于2015年07月15日病故,其所租赁的房屋由辛*居住,经申请执行人借给辛*另租房屋费用后,辛*腾出现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斌,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锦霞,张家口市宝丰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阮**。
审判人员
执行员:袁克威
书记员:边振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