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韦**与被告鹤壁**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孙**、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女,194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韦**,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责任公司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白中银,该院院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智勇
审判员唐建
审判员王淑静
书记员朱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