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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韦**与鹤壁煤**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韦**与被告鹤壁**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孙**、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山民初字第466号
  •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女,194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 原告韦**,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 被告鹤壁**责任公司总医院。

  • 法定代表人白中银,该院院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智勇

  • 审判员唐建

  • 审判员王淑静

  • 书记员朱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