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申请覃**、何**、何**、何**、冼春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支付赔偿款17845.1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费167.67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43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卢**。
被执行人覃**。
被执行人何**。
被执行人何**。
被执行人何**。
被执行人冼**。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满芝
审判员杨礼添
代理审判员薛寒非
书记员覃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