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明诉被告合肥东**有限公司、尤巍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徐晓红,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尤永民,总经理。
被告:尤巍巍,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天利
书记员曹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