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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合肥东**有限公司、尤巍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明诉被告合肥东**有限公司、尤巍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43-2号
  •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 委托代理人:徐晓红,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合肥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 法定代表人:尤永民,总经理。

  • 被告:尤巍巍,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天利

  • 书记员曹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