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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福建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系厦门**鑫服装厂的经营者,该厂已经于2014年5月倒闭,其设备已被我院查封,目前处于拍卖程序。此外,我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集执字第877号
  •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租赁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陈**,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 被执行人陈**,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志鹏

  • 审判员刘洋

  • 代理审判员连品方

  • 书记员陈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