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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唐**等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唐**、吕**、张**、张**与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执字第1721号
  •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居民。

  • 申请执行人唐**,居民。

  • 申请执行人吕**,居民。

  • 申请执行人张**,儿童。

  • 申请执行人张**,幼儿,(系受害者之次女)。

  • 被执行人杨*,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池成湖

  • 审判员高崇钧

  • 审判员沈飞

  • 书记员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