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杜班**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杜班**限公司,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加行,系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审判人员
审判长武万党
审判员李毅
人民陪审员刘世伟
书记员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