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崔*、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97年8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政(系原告王宇晨之父),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山东联通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燕
书记员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