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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崔*、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市民初字第3595号
  •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97年8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 委托代理人王政(系原告王宇晨之父),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山东联通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 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崔*,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燕

  • 书记员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