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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有限公司与成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东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海**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202民初160号
  •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海东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拓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品林,该公司副经理。

  • 被告成国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5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富海

  • 书记员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