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66年4月1日出生。
被告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新
书记员高若飞